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丁明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巧芙間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巧芙間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