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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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宋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祥安、李隆生、潘元慶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基簡字第八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