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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滕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450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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