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胡志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清潔搬運勞動合作社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