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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上訴人
丁明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巧芙間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3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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