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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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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祥安、李隆生、潘元慶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基簡字第八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4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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