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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2,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