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2,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2,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