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克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粉、趙家陞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61號確認管理委員身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粉、趙家陞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61號確認管理委員身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