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順豐貨棧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何子明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何其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君智因101年訴字第50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