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通榮
- 被上訴人
- 李卉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