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劉秋蓉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佰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佰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