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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劉秋蓉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佰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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