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振芳因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