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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振芳因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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