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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台年
即原告
江春美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美月等人間,因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億七千五百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四百五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