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台年
- 即原告
- 江春美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談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美月等人間,因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億七千五百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四百五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