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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9號

聲請人
張秀雲
相對人
魏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會款,依職權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案訴訟部分,經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92號一審判決、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1號二審判決確定,其中聲請人依本院100年度救字第54號、101年度簡抗字第1號獲得訴訟救助暫免上訴裁判費後,確定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60,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計算後,元以下四捨五入,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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