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