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間,因本院一0二年度建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億六千九百七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二元,另有關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一千九百五十六萬八千二百十七元,合計為一億八千九百二十九萬七千零九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百三十六萬九千四百十五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