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 即被告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