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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即被告工處
法定代理人
廖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