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雯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滕春霖
人
魏秀英
曾秀菁
蘇泳安
林子晴
林張偉
王珮如
黃淨賢
林振忠
宋美莉
陳真理
汪綉娟
梁台生
焦堃倫
吳年媚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67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