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潘世光
- 訴訟代理人
- 簡旭成律師
- 被告
- 王呅
- 被告
- 李淑麗
上列兩造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件中關於建物門牌:「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