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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晉榮即葉富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俞惇

     周圓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晉榮即葉富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俞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945,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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