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晉榮即葉富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俞惇
周圓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晉榮即葉富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俞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945,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