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