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間,因本院一0二年度建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億六千九百七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二元,另有關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一千九百五十六萬八千二百十七元,合計為一億八千九百二十九萬七千零九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百三十六萬九千四百十五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