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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雯媛
被上訴人
即被告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滕春霖

      魏秀英

      曾秀菁

      蘇泳安

      林子晴

      林張偉

      王珮如

      黃淨賢

      林振忠

      宋美莉

      陳真理

      汪綉娟

      梁台生

      焦堃倫

      吳年媚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67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