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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科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姜英傑

      林忠志

      林玉霜

      林凱若

      林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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