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連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9,840元。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862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99,840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6年3月14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