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遠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傳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