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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遠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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