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KASILAH
- 訴訟代理人
- 洪宇均律師
- 被告
- 曾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