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因本院103 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7 年12月18日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9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萬3960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