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智翔
- 訴訟代理人
- 郭耀仁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 被告
- 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103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廖識鴻」之記載,應更正為「王伯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