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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翔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被告
工處
法定代理人
王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103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廖識鴻」之記載,應更正為「王伯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