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中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宏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廖識鴻」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重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