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中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紹宏
- 訴訟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廖識鴻」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重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