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8,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