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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號

上訴人
余適超
即原告
號6樓
即原告
陳時枝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吳珠螺等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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