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 原告
- 簡逢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邱鴻鵬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貳、實體事項第二行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1萬0,99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第三行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0,46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第四行關於「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萬4,4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萬0,4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