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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告
簡逢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邱鴻鵬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貳、實體事項第二行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1萬0,99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第三行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0,46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第四行關於「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萬4,4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萬0,4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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