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林金火
- 即被告
- 林榮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章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章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