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2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202號
- 原告
- 楊金城
- 原告
- 白昭美
- 原告
- 共 同 陳炎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彭家弘
- 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一○三年度司票字第四三七號、一○三年度司票字第四八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年度司票字第四三七號、一○二年度司票字第四八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