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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因本院103 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7 年12月18日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9萬4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萬3960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