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3年度建 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8,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 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