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李靜翠
- 即原告
- 林淑貞
陳輝賢
陳孝齡
陳孝銘
陳孝銓
陳孝容
李志清
李呂守
許雅玲
趙文祥
李紅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美等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先位聲明為1,298,679元(1,553.13+344.94)×13,000×1/19=1,298,6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較備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之總額1,200,000元(100,000×12= 1,200,000)為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