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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李靜翠
即原告
林淑貞

      陳輝賢

      陳孝齡

      陳孝銘

      陳孝銓

      陳孝容

      李志清

      李呂守

      許雅玲

      趙文祥

      李紅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美等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先位聲明為1,298,679元(1,553.13+344.94)×13,000×1/19=1,298,6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較備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之總額1,200,000元(100,000×12= 1,200,000)為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