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于澤謙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心怡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原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貞
- 訴訟代理人
- 蕭奕融
王騰啟
陳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