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余適超
- 即原告
- 號6樓
- 即原告
- 陳時枝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吳珠螺等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