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施靖業
即原告、反 層
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艾菁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4年2月24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即上訴人所提本訴部分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加計被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共計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