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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訴人
施靖業

即原告、反       層

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艾菁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4年2月24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即上訴人所提本訴部分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加計被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共計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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