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被告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峯海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繆世仁間因103年重勞訴字第2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7,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7,781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繆世仁間因103年重勞訴字第2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7,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7,781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