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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柯吳桂卿
即被告
吳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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