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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楊永鎮
上訴人
楊中頤
被上訴人
楊賴月嬌

      楊宗明

上列上訴人楊永鎮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上訴人尚待補繳新臺幣6,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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