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楊永鎮
- 上訴人
- 楊中頤
- 被上訴人
- 楊賴月嬌
楊宗明
上列上訴人楊永鎮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上訴人尚待補繳新臺幣6,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