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
- 原告
- 甲00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間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間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