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鄭燦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燦坤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鄭燦坤為聲請人之兄,因聲請人之母鄭謝寶猜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6日死亡,生前遺有不動產,於尚未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前,被繼承人鄭燦坤復於102年6月21日死亡,現因聲請人之母鄭謝寶猜遺有數筆不動產待辦繼承登記,惟被繼承人鄭燦坤之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並無法定之繼承人,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燦坤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鄭燦坤生前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11月12日輔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任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燦坤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