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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 立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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