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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5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522號

上訴人
郭金村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平溪區農會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5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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