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
- 即被告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萬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萬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