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處、黃明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即 被 告 工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萬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18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