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張春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當事人周啟志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撤銷調解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件應依原告原於本院104年易字第48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35萬5,600元,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